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 林桂美 被告 林淑惠
莊林花子 林建雲 張林鳳珠 詹林鳳美 呂林玉琴 林建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惠等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第一項聲明(即先位聲明)部分為基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履行不動產移轉登記之義務,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680,000元;第二項聲明(即備位聲明)部分為基於違約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價金與同額之違約金,訴訟標的價額為600萬元。故應從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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