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宛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3年度緩字第894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Sibutramine西藥成分藥品(名稱:老字號草本膠囊-草本芭比加強版)壹包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宛貞(聲請書誤載為 賴宛真 )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02年度偵字第20010號)。扣案之藥品「老字號草本膠囊-草本芭比加強版」(詳如附件之該署103年度藍保管字第136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宛貞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850號、移轉前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5558號),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與該署102年度偵字第20010號所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販賣偽藥行為,係屬同一案件,為102年度偵字第2001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力所及,而予以簽結等情,有該署103年度偵字第21850號全案卷宗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在卷可按(惟上開緩起訴處分將被告姓名誤載為「賴宛真」,併此敘明)。又103年度偵字第21850號偵查案件扣案之藥品「老字號草本膠囊-草本芭比加強版」1包,係含有未經許可之禁藥Sibutramine成分之藥品,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於101年9月21日出具之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年12月17日FDA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紙附卷可稽(分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5558號影卷下方頁碼第29頁反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他字第1107
0號卷第4頁),又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若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