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3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謝允晴謝幸如 上列上訴人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447,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賴惠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