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謝允晴 即 謝幸如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廢棄確定支付命令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87年度促字第6063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拾 肆萬柒仟伍佰柒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