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89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林正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南榮 等二人間因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楊富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