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9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鸝靚選任辯護人王叡齡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魏鸝靚於民國105年7月14日上午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000000000路00○0號前時,理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市區道路○○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告訴人 林文榜 之腳踏車適巧自其前方違規穿越忠孝路而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受有左胸壁挫傷併肋骨多處骨折及血胸、左腎挫裂傷、併腎囊腫出血及血腫、左臉、四肢多處擦挫傷等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魏鸝靚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文榜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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