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6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劉遊燕 債務人 游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