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10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法定代理人 卓玉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票據號碼BE0000000、0000000號之支票有指定受款人,請具狀 陳明台端 是否有票據權利?抑或僅為託收票據之人?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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