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 劉陳秀菊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被告 陳梅妹劉邦增 之承受訴訟人
劉宥杰 即劉邦增之承受訴訟人 劉德火 即劉邦增之承受訴訟人 劉于慧 即劉邦增之承受訴訟人 劉于琴 即劉邦增之承受訴訟人 劉高銘 劉秉溱 劉婉瑩 劉慕麒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 劉邦鑑 人被告 游勝閔 即大勝建材行
劉邦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鍾秀妹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梅妹、劉宥杰、劉德火、劉于慧、劉于琴為被告劉邦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劉邦增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其繼承人為陳梅妹(配偶)、劉宥杰(代位長男劉德川)、劉德火(次男)、劉于慧(長女)、劉于琴(次女),有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又陳梅妹等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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