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 劉陳秀菊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被告 陳梅妹 即 劉邦增 之承受訴訟人
劉宥杰 即劉邦增之承受訴訟人 劉德火 即劉邦增之承受訴訟人 劉于慧 即劉邦增之承受訴訟人 劉于琴 即劉邦增之承受訴訟人 劉高銘 劉秉溱 劉婉瑩 劉慕麒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 劉邦鑑 人被告 游勝閔 即大勝建材行
劉邦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鍾秀妹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梅妹、劉宥杰、劉德火、劉于慧、劉于琴為被告劉邦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劉邦增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其繼承人為陳梅妹(配偶)、劉宥杰(代位長男劉德川)、劉德火(次男)、劉于慧(長女)、劉于琴(次女),有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又陳梅妹等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