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2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
稱系爭扣押物品價值約新台幣五十萬元,然未提出價值證明,茲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
段○○○號)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或提出經政府
認證可供鑑定之機構名單聲請鑑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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