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調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期返
還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按他造人數之聲請狀
繕本或影本並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次按書狀及其附
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
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19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聲
請狀繕本或影本,且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2,18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爰依前
揭法條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
者,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