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264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李承悌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明細報表、簡易通信貸款
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約定條款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李承悌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