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397號聲請人 蔡采育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李龍飛 之配偶,其聲明拋棄繼承雖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但聲請人未於聲請狀末簽名或蓋印鑑章,而聲請人是否有拋棄繼承之真意不明,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印鑑證明與相符之印文,惟聲請人收受上開通知後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而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