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金訴字第2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紹宇選任辯護人陳婉寧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3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六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案被告羅紹宇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