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6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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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金訴字第2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6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子桓
吳佳錡
陳泰瑜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郭明寶
薛川曜 (原名: 薛二箔 )上1人選任辯護人 許立功 律師被告 方秉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丙○○(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非起訴範圍)為「萬豪虛擬資產」幣商(LINE暱稱「萬豪虛擬資產,僅此一間絕無分店」,下稱萬豪幣商)之負責人,負責聯繫詐欺集團話務機房成員、指揮面交人員及回覆被害人LINE訊息,其為協助電信詐欺話務機房向被害人收取泰達幣後,以加密貨幣錢包之輾轉交易,規避檢警查緝資金流向之洗錢,與詐欺集團話務機房成員共同謀議,由詐欺集團話務機房指定被害人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萬豪幣商以高於市價之匯率出售泰達幣與被害人,並將泰達幣存入詐欺集團話務機房之虛擬錢包地址(即詐欺集團指定被害人入金之錢包地址),藉此賺取價差,或由詐欺集團話務機房依7%至12%之比例分潤與萬豪幣商;被告乙○○、己○○、甲○○擔任萬豪幣商之面交人員,被告戊○○(乙○○、己○○、戊○○等3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非起訴範圍)、少年吳○瑋(行為時未滿18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擔任萬豪幣商之收水人員;被告庚○○則於不詳詐欺集團中擔任「回水」之工作。其等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1年11月間起,向告訴人 葉庭妤 佯稱:參與MetaTrader5平台,投資比特幣期貨可獲利等語,致葉庭妤陷於錯誤,於112年2月3日上午11時22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6萬元至指定之人頭帳戶;而為取信葉庭妤,由庚○○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2年2月6日中午12時24分許、同年月9日下午4時21分許,分別至高雄市○○區○○路000號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大昌郵局,現金匯款16萬2,251元、46萬2,418元至 陳姿澐 即葉庭妤母親之名下帳戶,致葉庭妤誤信確有獲利,而陸續依指示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附表所示之款項與附表所示之面交人員,其中部分款項再由面交人員轉交與被告戊○○、少年吳○瑋等人。萬豪幣商再將泰達幣存入詐欺集團話務機房提供予葉庭妤之虛擬錢包地址,隨即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移至其他虛擬錢包地址,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之去向。因認被告丙○○、乙○○、己○○、戊○○、庚○○、甲○○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等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定。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裁判要旨)。
三、查追加起訴意旨係以被告丙○○涉犯詐欺等案件,由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20號審理中(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0382號、113年度偵字第20386號;下稱前案),而認本案與前案有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乃依法追加起訴。惟前案業於113年8月6日辯論終結,並於113年9月6日判決,此有前案簡式審判筆錄、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20號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而本案係於113年8月20日始追加起訴,並於113年10月15日繫屬本院,此有追加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14日丁○秀信112少連偵435字第1139132513號函及其上所蓋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是本案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繫屬於本院時,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20號案件業已辯論終結,依前揭說明,本案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附表:
編號面交時間面交地點面交金額面交車手1112年2月18日某時許桃園市○○區○○街000○0○0號(統一超商新梅門市)400萬元乙○○2112年2月20日某時許桃園市○○區○○街000○0○0號(統一超商新梅門市)200萬元乙○○3112年2月22日某時許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肯德基中壢民族店)200萬元乙○○4112年2月24日某時許桃園市○○區○○街000○0○0號(統一超商新梅門市)200萬元乙○○5112年3月2日下午1時50分許桃園市○○區○○街000○0○0號(統一超商新梅門市)100萬元乙○○6112年3月3日下午5時20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三沅門市)112萬元乙○○甲○○7112年3月5日下午4時30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三沅門市)100萬元己○○8112年3月6日下午5時30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瑞溪門市)100萬元甲○○9112年3月7日下午4時許桃園市○○區○○街000號(OK超商楊梅立同門市)112萬元己○○10112年3月8日下午1時許桃園市○○區○○街000○0○0號(統一超商新梅門市)100萬元甲○○11112年3月9日下午3時40分許桃園市○○區○○街000號(OK超商楊梅立同門市)176萬元己○○12112年3月10日晚間7時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瑞溪門市)85萬元甲○○13112年3月15日晚間7時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瑞溪門市)115萬元乙○○14112年3月23日上午11時許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三沅門市)500萬元乙○○15112年3月24日下午4時許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三沅門市)257萬元己○○16112年3月25日下午2時40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號(高鐵桃園站)50萬元己○○17112年3月27日下午5時許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三沅門市)78萬元不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