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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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金訴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9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子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子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子傑因詐欺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桃園地檢署點名單、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在卷可稽。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下稱楊梅分局)代為拘提,結果均未有所獲,有被告之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新竹地檢署函及所附拘票、報告書、楊梅分局函及所附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佐,足認被告業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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