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合併審理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97號聲請人即被告 高禮擎 選任辯護人 賴淳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0號),聲請合併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指定或移轉管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固得由當事人聲請,然刑事訴訟法第7條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同法第6條並無許當事人聲請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高禮擎現繫屬於本院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號: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0號),係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4450號、107年度偵字第175號提起公訴(下稱本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被告雖以本案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下稱另案),係相牽連案件為由,向本院提出合併審理之聲請,惟依前揭最高法院之裁定意旨,當事人既無相牽連案件合併審理之聲請權,況另案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有本院107年5月22日公務電話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則被告聲請將審理中之本案與尚在偵查中之另案合併審理,其聲請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李欣潔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