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1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玉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利息不得循環計息,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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