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許○綱(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原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育誠
陳美伶 被告 陳志明
巨劦科技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顏嘉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47號(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1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