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原交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國正指定辯護人曾德榮(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古國正已於民國105年1月25日死亡,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1931號被告古國正男8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國正於民國103年4月20日晚間9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區○○路4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該路段與木柵路交岔口時,本應注意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燈光號誌為紅燈,仍貿然前行,適 田蕙慈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在上開路口由西往東方向停等紅綠燈,並在綠燈起步時遭古國正擦撞,致田蕙慈人車倒地,受有胝骨閉鎖性骨折、雙下肢挫擦傷之傷害,嗣經警到場處理交通事故,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田蕙慈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文山 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古國正之交通事│被告屢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惟│││故談話紀錄表1份。│其於接受警察訪談時矢口否認││││涉有過失傷害犯行,辯稱:伊││││過路口時號誌為綠燈云云│├──┼─────────┼─────────────┤│2│證人即告訴人田蕙慈│證明全部犯罪事實。│││於警詢之證述及偵查││││中之結證。││├──┼─────────┼─────────────┤│3│臺北市立萬芳醫院診│證明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之事│││斷證明書(乙種)1份│實。│││。││├──┼─────────┼─────────────┤│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顯示案發現場之狀況及被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告訴人之行向。│││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照片18張。││├──┼─────────┼─────────────┤│5│本署勘驗筆錄、臺北│依google街景圖所示,可知被│││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告行向之路口停止線位置,在│││一分局交通分隊路口│店家「蛋塔工廠」之「工」字│││號誌運轉圖各1份、│正前方,而依勘驗行車紀錄器│││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錄影畫面之結果,可知告訴人│││擷取照片、google街│行向之號誌轉為綠燈時,被告│││景圖各1張。│機車車頭燈光位置仍在上開店││││家招牌「場」字前方,足認被││││告通過停止線前,號誌已轉為││││紅燈之事實,被告之駕駛行為││││顯有過失。│└──┴─────────┴─────────────┘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檢察官林逸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徐瑋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