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月鳳 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歐秀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第2、3目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洪月鳳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 陳報 現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12000元,擔任農事臨時工,其工作量依季節氣候、地主需求而定,工作內容包括種植蘿蔔等作物、噴農藥、施肥料、除草,雇主有 陳秀瑛 、 許計識 、 洪五郎 等人,債務人名下除一輛民國85年出廠之汽車外,查無所得與財產,(汽車以出廠20年,殘值甚微,應認無清算價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債務人之醫療保險保單屬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險種。本件查無債務人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裁定、債務人之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雇主電話資料單、彰化縣政府補助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參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卷(下稱本案卷)第37頁、88頁、97-101頁、171頁、175頁)
(二)、經查債務人有二子,均有工作所得或房產,聲請人每月工
作所得低於法定最低薪資,則子女是否給予孝親費?有無孝親費之收入來源?債務人長子陳述因其己身已結婚育有一女,配偶在家照顧女兒無工作所得,且有房貸需負擔;債務人次子陳述其己身有車貸及房貸需負擔,均未給予債務人孝親費,並提出切結書,債務人之二林鎮農會存摺資料亦無異常支出或存入款項(參本案卷第107、178頁)。
(三)、依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水電費1000元、電話費650元、交
通費600元、伙食費4500元、收視費620元、農健保費420元,合計每月支出7790元,依其所列項目與支出,均屬合理必要之生活費用。參酌聲請人為民國00年出生,現年55歲,學歷為國小,求職非如青壯年容易,其薪資收入低於一般更生執行之債務人;惟其必要生活支出亦顯低於一般更生執行之債務人,尚可認其有撙節支出之誠意;依債務人每月收入約12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7790元後,每月餘4210元,核附件所示更生方案,以一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金額4000元,達上開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總支出餘額之95.01%,可認債務人已降低自己必要之生活支出,堪認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40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總清償比例:2.59%。││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288000元。││6.債務總金額:新台幣00000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例(%)│額│├──┼───────────┼─────┼───┼───────┤│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00000000│100│4000│││司││││├──┼───────────┼─────┼───┼───────┤│總計││00000000│100│4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購置不動產。│├──────────────────────────────────┤│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