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三號聲請人 賴明秋
陳振芳 鍾榮昌 吳萬園 黃火煌 徐隆慶 陳春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六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鄭雅萍法官鍾任賜法官王仁貴法官陳光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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