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151號聲請人 林叡陞 即 江進興 商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1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大新禮品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99年6月30日│7,600元│ET0000000│││ 袁孝康 │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