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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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42號原告戊○○原告壬○○被告丁○○被告庚○○被告辛○○被告己○○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附民字第4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