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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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О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五九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貴院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以八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五九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五年;已於八十八年六月十日確定。惟甲○○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七月二十日更犯竊盜罪,經貴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九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已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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