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五六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濱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劉清景法官謝碧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書記官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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