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15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廖品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壹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陸仟貳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