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15號抗告人甲○○
號5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重訴字第41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