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審重訴字第18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伸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
號3樓被告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肆萬壹仟捌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佰陸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伸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伸全公司)營業所及被告甲○○、丁○○、乙○○住所雖均非屬本院管轄,惟依兩造所簽訂之綜合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本約書有關一切債務,兩造合意以本院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又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伸全公司邀同被告甲○○、丁○○、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1年10月21日簽訂綜合授信約定書,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國際商銀)(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約定,對台北國際商銀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保證、墊款、透支、貼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信用卡消費款等債務及其他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於新臺幣(下同)
2億元債務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未按期清償,逾期
6個月以內應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逾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伸全公司自89年5月23日起陸續向台北國際商銀借款13筆,詳如附表一所示,詎被告伸全公司僅繳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繳息日止,即未再依約繳款,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共尚結欠本金22,941,893元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迄未清償,被告甲○○、丁○○、乙○○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台北國際商銀於95年11月13日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華銀行)合併,台北國際商銀為消滅公司,其權利義務依法由存續之建華銀行概括承受,建華銀行並同時更名為原告現名,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付款申請書、借據暨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來明細查詢一覽表、放款利率查詢、郵匯局利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
9月8日金管銀㈥字第09500346220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上揭主張屬實,堪以認定。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附表一:借款明細表┌──┬──────┬───────┬─────┬────┬─────┬─────┐│編號│借款金額│借款起迄日│利息│最後計息│還款金額│現在餘額│││(新臺幣)│││日│(新臺幣)│(新臺幣)│├──┼──────┼───────┼─────┼────┼─────┼─────┤│1│1,968,724元│97年8月8日起至│按基準利率│97年12月│1,062,965│905,759元││││97年12月6日│+0.6%計算│15日│元││├──┼──────┼───────┼─────┼────┼─────┼─────┤│2│1,312,484元│97年8月8日起至│按基準利率│97年12月│708,644元│603,840元││││97年12月6日│+0.6%計算│15日│││├──┼──────┼───────┼─────┼────┼─────┼─────┤│3│1,576,575元│97年8月14日起│按基準利率│97年10月│0元│1,576,675││││至97年12月12日│+0.6%計算│14日││元│├──┼──────┼───────┼─────┼────┼─────┼─────┤│4│1,051,050元│97年8月14日起│按基準利率│97年10月│0元│1,051,050││││至97年12月12日│+0.6%計算│14日││元│├──┼──────┼───────┼─────┼────┼─────┼─────┤│5│2,335,592元│97年8月29日起│按基準利率│97年10月│0元│2,335,592││││至97年12月27日│+0.6%計算│29日││元│├──┼──────┼───────┼─────┼────┼─────┼─────┤│6│1,557,062元│97年8月29日起│按基準利率│97年10月│0元│1,557,062││││至97年12月27日│+0.6%計算│29日││元│├──┼──────┼───────┼─────┼────┼─────┼─────┤│7│1,615,959元│97年10月15日起│按基準利率│97年10月│0元│1,615,959││││至98年2月12日│+0.6%計算│15日││元│├──┼──────┼───────┼─────┼────┼─────┼─────┤│8│1,077,306元│97年10月15日起│按基準利率│97年10月│0元│1,077,306││││至98年2月12日│+0.6%計算│15日││元│├──┼──────┼───────┼─────┼────┼─────┼─────┤││││中華郵政公││││││││司1年期定│││││9│7,500,000元│89年5月23日起│期儲金掛牌│97年10月│3,281,250│4,218,750││││至104年5月23日│利率+1%機│23日│元│元│││││動計算││││├──┼──────┼───────┼─────┼────┼─────┼─────┤│10│2,400,000元│97年5月8日起至│按基準利率│97年10月│0元│2,400,000││││97年11月8日│+0.5%計算│8日││元│├──┼──────┼───────┼─────┼────┼─────┼─────┤│11│1,600,000元│97年5月8日起至│按基準利率│97年10月│0元│1,600,000││││97年11月8日│+0.5%計算│8日││元│├──┼──────┼───────┼─────┼────┼─────┼─────┤│12│2,400,000元│97年10月15日起│按基準利率│97年10月│0元│2,400,000││││至98年4月15日│+0.6%計算│15日││元│├──┼──────┼───────┼─────┼────┼─────┼─────┤│13│1,600,000元│97年10月15日起│按基準利率│97年10月│0元│1,600,000││││至98年4月15日│+0.6%計算│15日││元│├──┼──────┼───────┴─────┴────┼─────┼─────┤│合計│27,994,752元││5,502,859│22,941,893│││││元│元│└──┴──────┴──────────────────┴─────┴─────┘
附表二:請求明細表┌──┬──────┬───────────┬──────────────────┐│││利息│││編號│債權本金├───────┬───┤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臺幣)│計算期間│利率││├──┼──────┼───────┼───┼──────────────────┤│││││自98年1月17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1│905,759元│自97年12月16日│5.36%│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以││││起至清償日止││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自98年1月17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2│603,840元│自97年12月16日│5.36%│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以││││起至清償日止││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自97年11月16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3│1,576,575元│自97年10月15日│5.39%│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起至清償日止││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自97年11月16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4│1,051,050元│自97年10月15日│5.39%│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起至清償日止││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自97年12月1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5│2.335,592元│自97年10月30日│5.3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起至清償日止││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自97年12月1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6│1,557,062元│自97年10月30日│5.3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起至清償日止││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自97年11月17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7│1,615,959元│自97年10月16日│5.3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起至清償日止││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自97年11月17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8│1,077,306元│自97年10月16日│5.3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起至清償日止││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自97年11月25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9│4,218,750元│自97年10月24日│3.65%│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起至清償日止││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自97年11月10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10│2,400,000元│自97年10月9日│5.29%│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起至清償日止││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自97年11月10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11│1,600,000元│自97年10月9日│5.29%│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起至清償日止││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自97年11月17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12│2,400,000元│自97年10月16日│5.3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起至清償日止││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自97年11月17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13│1,600,000元│自97年10月16日│5.3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起至清償日止││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合計│22,941,893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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