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2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志南
王施美娥 上訴人即被告王志南、王施美娥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100年度家訴字第420號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