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37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世霖 債務人 許詠安 即 許晉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壹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