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02號原告 吳來恭 以上原告與被告 蔡明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
二、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依據)。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國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