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國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國字第20號上訴人 胡立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本院103年度上國字第2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8,76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9,516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3萬9,516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