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吳秀惠 被告 劉淑玲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43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呂佩珊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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