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291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陳柏樫 債務人 張明玉 債務人 張明德 債務人 張淑愛 債務人 楊進富
一、債務人張明德、張淑愛在繼承被繼承人 張永宜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進富、張明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第二項、第一一五三條第一項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永宜係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死亡,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本件繼承人既未拋棄繼承,則僅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債權人請求超過上開准許部份,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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