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育鳴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拾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育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7
35、4936、6289、629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乃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105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6年1月19日釋放出所,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735、4936、6289、62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105年3月30日下午2時15分許,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被告於105年8月25日凌晨0時25分許,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物;於105年9月1日晚間11時55分許,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為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數量及成分均詳如附表)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案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星年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編號│名稱│重量│扣得時間、地點│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驗前含袋毛重共8.12公克│105年3月30日下午2時│高雄市凱旋醫院105年4月25日出│││安非他命8包(│(因鑑驗取用0.102公克│15分許,在台南市水區義│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白色結晶)│,驗餘毛重8.018公克)│稠里義稠110之25號9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之6│營毒偵字第118號卷第21頁、第22││││││頁)│├──┼───────┼───────────┼───────────┼───────────────┤│2│第二級毒品甲基│驗前含袋毛重1.0公克(│105年8月25日凌晨0時│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安非他命1包(│因鑑驗取用0.0027公克,│25分許,在桃園市八德區│9月20日出具之編號UL/2016/9017│││透明結晶)│驗餘毛重0.9973公克)│介壽路2段616號憤怒鳥│10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5│││││網咖內│年度毒偵字第4735號卷第53頁)│├──┼───────┼───────────┼───────────┼───────────────┤│3│第二級毒品甲基│驗前含袋毛重0.3公克(│105年9月1日晚間11時│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安非他命1包(│因鑑驗取用0.0031公克,│55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9月23日出具之編號UL/2016/9025│││透明結晶)│驗餘毛重0.2969公克)│三和二街30號玩美e視界│90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5│││││網咖內│年度毒偵字第4936號卷第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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