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李珮瑜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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