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 郭家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顏嘉宏┌─────────────────────────────────────────────────┐│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94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中隆冷氣空調器材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水│109年9月10日│23,960元│FX0000000││││ 許丕來 │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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