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再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32號聲請人 林怡汝
曾國機 上列聲請人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67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另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416號裁判意旨足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6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惟聲請人並未附具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其程序顯屬有所違背,且無從補正,其聲請顯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周紹武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