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訴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94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4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4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昇達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案由欄:「移送併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696號」更正為「移送併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696、2756號」。
原判決第八頁第九至十行關於「嘉義地檢署以107年度偵字第1696號移送併辦部分」更正為「嘉義地檢署以107年度偵字第1696、2756號移送併辦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移送併辦部分,與原起訴事實為同一事實,經檢察官就全部移送併辦部分訴追要旨、經本院審理,原判決即有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宛妮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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