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593號原告乙○○
號2樓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 律師被告甲○○
號2樓訴訟代理人 田禮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童淑敏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593號原告乙○○
號2樓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 律師被告甲○○
號2樓訴訟代理人 田禮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