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59號聲請人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7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楊璧華┌─────────────────────────────────────┐│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13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補給站進口│彰化銀行南│96年12月31日│87,669元│0000000││││精品百貨股│三重分行│││││││份有限公司││││││││ 曾英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