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94號原告 蘇憶涵 被告 林哲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法官楊孟穎法官陳莉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