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七五號
上訴人丙○○
甲○○○乙○○被上訴人丁○○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三樓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劉清景法官謝碧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官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