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裁定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妨害兵役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二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三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三月間犯附表編號一之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刑簡字第四八三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其另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十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二0四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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