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1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新台幣1,500,000元整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清償日期依債務契約所定,並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人 范揚港 ,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范揚港於民國91年1月4日簽發金額新台幣1,500,000元整,未載到期日之本票1張交付聲請人,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高建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6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集集鎮│龍泉││756│建│00│01│19.17│全部│乙○○│└──┴───┴────┴────┴────┴────────┴─┴──┴──┴──────┴─────────┴──────┘┌───────────────────────────────────────────────────────────────────────────────┐│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6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地│二│三│四│五│騎│電梯│地下│屋頂│夾│樓層│名稱│面積││所有權人│││││││面││││││樓梯││突出││面積││平方││││號││││及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樓│間│一樓│物│層│合計││公尺│範圍││├─┼───┼───────┼───────┼───────┼──┼──┼──┼──┼──┼──┼──┼──┼──┼──┼──┼──┼──┼───┼──────┤│00│27│南投縣集集鎮龍│南投縣集集鎮田│鋼筋混凝土加強│67.5│66.2│││││││││133.│││全部│乙○○││1││泉段第756地號│寮1巷16號│磚造二層│1│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