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8號附民原告 傅蕙芳 附民被告 黃銘毅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98號(已改分為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8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鄧希賢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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