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65號聲請人 羅善興
羅林秋霞 相對人 羅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關於扶養請求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自明。
二、經查,本件係關係扶養請求之事件,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人羅善興與羅林秋霞之住所係在嘉義縣太保市○○○街○○巷○號一節,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及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地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專屬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