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56號上訴人 侯洪玉美 訴訟代理人 洪晨博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金漢間 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5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4,167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依其民事上訴聲明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萬8,210元(計算式:1700×2757×9/10=000000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萬4,1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季芬
法官洪挺梧
法官顏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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