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24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24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商標法第82條所稱販賣,以行為人明知為此類商品,具有營利之目的,將之販入或賣出,有其一即屬成立,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可資參照,是被告甲○○意圖營利,販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揆諸上開說明,一經販入即構成販賣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聲請人雖認被告所為,係犯意圖販賣而陳列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罪嫌,惟因本件事實欄已載明被告意圖販賣而販入仿冒商品之事實,應認此部分事實業經起訴,僅論罪法條應予更正而已。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於97年5月間販入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後,意圖販賣而將之陳列於其所開設經營之攤位內,迄97年10月14日遭查獲時止,基於一個經營決意,在相同地點,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內反覆意圖販賣而陳列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之行為,於行為概念上,應認係集合犯之包括一罪,應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國家國際形象受損,復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扣案之仿冒彪馬(PUMA)褲子2件、外套2件、上衣68件、仿冒LEVIS上衣12件、仿冒愛迪達(ADIDAS)外套17件、上衣12
0件、褲子2件、仿冒 耐吉 (NIKE)上衣94件、外套5件及褲子2件,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其所有與否,均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唐佳安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彪馬(PUMA)褲子│2件│├──┼───────────┼───┤│2│彪馬(PUMA)外套│2件│├──┼───────────┼───┤│3│彪馬(PUMA)上衣│68件│├──┼───────────┼───┤│4│LEVI,S上衣│12件│├──┼───────────┼───┤│5│愛迪達(ADIDAS)外套│17件│├──┼───────────┼───┤│6│愛迪達(ADIDAS)上衣│120件│├──┼───────────┼───┤│7│愛迪達(ADIDAS)褲子│2件│├──┼───────────┼───┤│8│耐吉(NIKE)上衣│94件│├──┼───────────┼───┤│9│耐吉(NIKE)外套│5件│├──┼───────────┼───┤│10│耐吉(NIKE)褲子│2件│├──┼───────────┼───┤│共計││324件│└──┴───────────┴───┘